河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編輯:育德園師(www.jydly.com) 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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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試組織實施
1.網上報名
考生報考教師資格,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網站(www.ntce.cn),按照欄目指引進行網上報名。
2.現場確認
考生在完成網上信息輸入后,須在規定時限內到教育部門指定的地點完成報名信息表上的報名信息確認(含身份與戶籍信息、學歷信息、報考科目信息等)、簽字提交和繳費等事宜。
3.準考證獲取與打印
考生在完成以上報名程序后,可在考前一周左右(具體時間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安排)登錄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網站(www.ntce.cn)報名系統,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4.考務工作
河南省參加每年秋季國家組織的教師資格考試。筆試一般在每年11月進行,面試一般在每年12月進行,具體時間以國家發布的時間為準。
筆試考務組織管理工作由省招生辦公室統籌負責,省轄市招生辦公室負責筆試考務工作的具體實施;面試考務組織管理工作由省教師資格管理辦公室統籌負責,省轄市教師資格管理部門負責面試考務工作的具體實施。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于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教師、教研機構專家擔任,以教學一線的優秀中小學教師為主。考官須經過相關部門統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5.閱卷工作
筆試試卷和答題卡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統一報送教育部考試中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閱卷。
面試實行現場打分方式,考官依據評分標準對考生面試表現進行綜合評分,填寫《面試評分表》,經主考官簽字確認,同時通過面試測評系統提交評分。
6.公布考試成績
(1)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2)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后,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3)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四、教師資格考試收費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28號)精神,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省物價局的相關文件執行。筆試費用由省招生辦公室統一收取,并統籌做好使用工作;面試費用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師資格管理機構統一收取,并統籌做好使用工作。
五、組織管理
(一)省、市教育行政部門
1.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統籌負責全省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協調相關考試部門做好筆試工作,指導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做好面試工作。
2.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根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含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面試工作,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聘請符合條件的面試考官、建立考官庫、組織考官培訓等。
(二)省、市招生考試部門
1.省招生辦公室
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從2015年起,省招生辦公室統籌負責教師資格筆試組織工作。
2.省轄市招生辦公室
省轄市招生辦公室根據省招生辦公室統一安排,具體負責本考區的筆試考務實施工作。
(三)縣、區(含省直管縣、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
縣、區(含省直管縣、縣級市)不設筆試和面試考場,省直管縣的筆試和面試工作由其原屬省轄市招生考試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完成。
縣、區(含省直管縣、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六、考試安全與違規處罰
(一)省招生辦公室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二)對試題保存、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七、相關要求
(一)系統設計,統籌規劃。正確處理好教師職前培養、資格準入、崗位聘用之間的關系,建立三者貫通、配套支撐、互為一體的運行機制;妥善處理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的銜接,實行平穩過渡;統籌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指導、考試管理、資格認定等主要環節,系統推進改革。
(二)分級負責,規范管理。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牽涉面廣,社會關注度高,任務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周密部署,穩慎實施,確保改革工作平穩順利。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整體方案設計和政策制定,省招生辦公室組織管理筆試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分工負責,具體承擔相對應層次的教師資格面試、認定工作。
(三)以人為本,公平擇優。以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從事教育工作為宗旨,為考生提供專業化的考試服務。堅持考試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公正性,擇優選拔樂教適教的人員取得教師資格。
(四)加強監督,嚴明紀律。實施陽光操作,嚴明紀律要求,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嚴禁在教師資格考試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規操作,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對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和報考人員的違規行為,堅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五)總結經驗,優化方案。在實施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中,要注意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之間的關系。要認真總結改革經驗,為進一步完善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提供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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