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該如何區分教育法律責任中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編輯:育德園師(www.jydly.com)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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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規中不同責任的界定,無論是全國教師資格考試還是全國各地自行組織的招教考試中,都是很重要的一個考點,通常其考查形式是單選題,主要是例子反選,也就是說會出現一個案例,來問你以上事例中的主人公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所以就需要我們能夠對不同的法律責任有一個明晰的理解,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很好地應對這種類型的題目。
教育法律責任總的來說,一共有三種,分別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有刑事責任。我們可以抓關鍵詞、用一些簡單的方法很輕易地把這三種法律責任區分開。
首先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一般來說是比較輕微的,主要涉及到的就是侵權、違約等問題。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2條規定“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相對來說,這一知識點考查較少。
其次是行政責任,行政責任相對來說考查較多,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制裁手段,主要指違反行政法或行政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這兩種,尤其是行政處分考查最多。
行政處罰所針對的人員是體制外的,也就是說與教育活動無關的公民、法人或單位組織,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7條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而行政處分所針對的人員是體制內的,是教育機關的內部人員,比如教師、教育局的工作人員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最后就是刑事責任了,這種責任是最為嚴重的一種了,一般來說都是觸犯刑法的,其中有一些較為敏感的詞,比如犯罪、重大財產損失、重大人員傷亡等,這些都是我們判斷是否是刑事責任的關鍵詞了。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3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這三種責任中考查最多的就是行政處分,最為嚴重的就是刑事責任,而考查較少的就是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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