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備考之教師的權利及義務知識點
編輯:育德園師(www.jydly.com)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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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自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地位是我國教育史上第一部關于教師的單行法律,主要是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在本法中,教師享有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如下:
第七條 【教師權利】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義務】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以上是教師權利和義務的主要內容,針對具體知識點,我們結合習題來做相應的練習進一步鞏固。
習題:
下列選項中屬于教師享有的權利的是( )。
A.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B.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
C.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D.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答案:AC。教師具備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因此AC是正確的,BD是教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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