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科目《綜合素質》備考之嚴重不良行為的界定
編輯:育德園師(www.jydly.com) 201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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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考試科目《綜合素質》中嚴重不良行為的界定的呢?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有界定: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也就是說:對于以上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我們稱之為嚴重不良行為。對于有這類行為的未成年人,如何處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給出了處理方法:
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對夠刑事處罰的未成年犯,又如何處理呢?
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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