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規-如何細致的區別學生的人身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
編輯:育德園師(www.jydly.com) 201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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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考試中關于教師資格證考試科目《綜合素質》的考察一直有一個比較特別的地方——教育法律法規,這個部分的內容可以說是整個考試中的一個難點,之所以說難,并不是說這個知識點在考試中會考的有多復雜,有多內涵,而是因為這個知識點的東西有點雜而且亂,同時考的時候大多還會結合情景環境來考察,所以關于這個部分的學習對于大多數的非專業科的同學來說不僅僅要去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熟記外,還可能要求我們從題干中找出出題者的意圖。
那么針對學生權利中的人身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兩個大的方向來說我們應該如何去區分呢?什么樣的區別才能細致有效呢?以下則是我關于這一點要分享的一點點經驗:
首先如果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去死扣的話,對于外行人來說,就顯的有點事倍功半了,會加重我們的學習負擔,不利于我們復習時間的分配,那么我們該然后進行區別呢?我們可以從以下的這個方向進行區別,一、對于學生權利的考察,當然需要我們從教師的角度去看待,所以我們在看待具體問題的時候一定要以一個老師的角度看待并結合情景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二、從教師的角度來看,關于學生的人身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的考察無外乎強調的是前者更多的體現在學生的外在上,而后者更多的則體現的學生的內在上,所以我們可以這樣去思考,有流血、擦傷、殘疾、疤痕等一定是對學生人身健康權的考察,而如果是教師的某種行為使學生在內心上感到不公平待遇,沒有做到給予學生最起碼的尊重而使他的尊嚴受到貶損,例如對學生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等的話則是考察學生的人格尊嚴權,這樣一來的話就方便了我們對于人身和人格的區別了。
除此之外我們還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如果在考題中都出現了這兩種情況,且選項中也有人身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的話我們也可以從題趕中去看看出題者的意圖,出題者在題干中到底強調的是人身的還是人格的,所以我們在做題的時候盡管知道了兩者的區別,但是也不要大意,因為有些時候他們還會隨便考考我們對語句的判斷能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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