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關于違反教師資格的處罰規定
編輯:育德園師(www.jydly.com) 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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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在地球的哪個角落,凡事都有賞罰,一個人無論對與錯,都會得到相應的獎勵與處罰,而教師資格也是一樣的,如果你違反了國家的一定規范,就要接受處罰。那么大家都來看看2014年關于違反教師資格的處罰規定有什么內容吧!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犯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再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只要大家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懷著一顆責任心,對自己的職業抱著一種盡心盡責的態度,就不會給自己帶來犯錯的機會,大家要珍惜不易得來的機會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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