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綜合素質考點歸納2.4學生權利及保護
編輯:育德園師(www.jydly.com) 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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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權利的保護
1.家庭保護
(1)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做好未成年學生的心理輔導工作,引導未成年學生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學生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3)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并完成義務教育;
(4)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作出與未成年學生權益有關的決定時應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
(5)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某些緣故不能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2.學校保護
(1)學校應當尊重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于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2)學校應當做好學生的心理輔導工作和青春期教育工作;
(3)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4)學校應當做好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護工作。
3.社會保護
(1)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學生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對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學生,要對其接受義務教育給予幫助;
(3)各類設施和場所如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4)國家鼓勵出版有利于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的作品,禁止任何組織、個人未成年學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傳播有可能危害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5)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
(6)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4.司法保護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朱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3)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對未成年學生的犯罪案件的辦理和審理,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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