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綜合素質考點歸納2.3教師權利和義務
編輯:育德園師(www.jydly.com) 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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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二)教師的義務
根據我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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