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考點歸納1.2教育基礎知識
編輯:育德園師(www.jydly.com) 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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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目的
(一)教育目的的概念
教育目的是指社會對教育所要造就的社會個體的質量規格的總的設想或規定。教育目的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就教育所要培養出的人的身心素質做出規定,即指明受教育者在知識、智力、品德、審美、體質諸方面的發展,以期受教育者形成某種個性結構。二是就教育所要培養出的人的社會價值作出規定,即指明這種人符合什么社會的需要或為什么階級的利益服務。其中關于身心素質的規定是教育目的結構的核心部分。
教育目的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目的是指人們對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們希望受教育者
3.近代社會的教育的特點
第一,國家加強了對教育的重視和干預,公立教育崛起。19世紀以前,歐美國家的學校教育多為教會或行會主持,國家并不重視。19世紀以后,資產階級政府逐漸認識到公共教育的重要性,隨后建立公立教育系統。通過教育在身心諸方面發生什么樣的變化,或者產生怎樣的結果。國家和社會的教育機構、學生的家長和親友、學校的教師等,都對新一代寄予這樣那樣的期望,這些期望都可以理解為廣義的教育目的。狹義的教育目的是國家對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為什么樣人才的總的要求。各級各類學校無論具體培養什么領域和什么層次的人才,都必須努力使所有學生都符合國家提出的總要求。
(二)教育目的的價值取向
教育目的的價值取向是指教育目的的提出者或從事教育活動的主體依據自身的需要對教育價值作出選擇時所持的一種傾向。在教育目的的價值取向上,爭論最多影響最大也最根本性的問題,是教育活動究竟是注重于個人個性的發展還是注重于社會的需要。在教育史上,有所謂個人本位論和社會本位論。
個人本位論者主張提出教育目的應當從受教育者的本性出發,而不是從社會出發;他們認為,教育的目的在于把受教育者培養成人,充分發展受教育者的個性,增進受教育者的個人價值;在他們看來.個人價值高于社會價值,社會只有在有助于個人的發展時才有價值,評價教育的價值也應當以其對個人的發展所起的作用來衡量。
社會本位論者則相反。他們主張教育目的要根據社會需要來確定,個人只是教育加工的原料,他的發展必須服從社會需要:他們認為。教育的目的在于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符合社會準則的公民,使受教育者社會化。保證社會生活的穩定與延續;在他們看來,社會價值高于個人價值,個人的存在與發展依賴并從屬于社會。評價教育的價值只能以其對社會的效益來衡量。
(三)教育目的的層次性——包括:國家的教育目的、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目標和教師的教學目標。
1.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目標
培養目標是指教育目的在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的具體化。它是由特定的社會領域(如教育工作領域、醫療衛生工作領域、工業生產領域、農業生產領域等)和特定的社會層次(如工程師、專家、科學家、小學教師、中學教師、大學教師)的需要決定的;也因受教育對象所處的學校級別(如初等、中等、高等學校)而變化。
基礎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是為人的成長發展奠定德、智、體各方面的基礎。
2.教師的教學目標
教學目標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在完成某一階段工作時,希望受教育者達到的要求或產生的變化結果。學校培養人的工作是長期的、復雜而又細致的。這就要求學校、教師將教育目的、培養目標具體化.明確在某一階段內。教一門學科或組織一些活動時,希望學生在認知、情感、行為和身體諸方面需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四)教育目的的意義與作用
1.教育目的的導向作用
教育目的一經確立,就成為人們行動的指南。它不僅為受教育者指明了發展方向,預定了發展結果,也為教育工作者指明了工作方向和奮斗目標。因此,教育目的無論是對教育者還是對受教育者都具有目標導向作用。
2.教育目的的激勵作用
教育目的深刻地影響著教師的教育觀和學生觀,激勵著教育工作者按照教育方針的規定去培養人才。如我國目前的教育目的是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教育目的本身包含對學生成才的期望和要求,對學生的發展具有很大的激勵作用。教育目的不僅能指引整個實踐活動而且能夠激勵人們為實現共同的目標而努力。
3.教育目的的評價作用
教育目的是衡量和評價教育實施效果的根本依據和標準。評價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檢查教育教學工作的質量,評價教師的教學質量和工作效果,檢查學生的學習質量和發展程度等工作,都必須以教育目的為根本標準和依據進行。
(五)影響教育目的制定的因素
1.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因素——確定教育目的的主要根據
不同國家、不同時代的教育,其教育目的的制定都受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影響。教育目的是社會需求的集中反映,是教育性質的集中體現,它反映了社會政治和社會生產的需求.體現了教育的歷史性、階級性和生產力的性質。
2.人的身心發展特點與需要也是確立教育目的的重要根據
教育目的直接指向受教育者,它預示著受教育者的身心發生社會所希望的變化,因而教育目的的確立必然要考慮受教育者的心理和生理特征。教育者在培養人的過程中,必須關注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水平和既有經驗,不能只考慮社會的統一要求,還要考慮學生具體的特點和需要。
3。制定者的教育理想和價值觀
教育目的的制定者持什么樣的教育目的論,如何看待教育的功能和價值,也是影響一個時期教育目的制定的重要因素。
(六)新中國不同時期的教育目的
1.1957年新中國建立后頒布第一個教育方針
1957年,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上提出:“我們的教育方針,應該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體育幾方面都得到發展,成為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這是新中國建立后頒布的第一個教育方針。
2.1982年,德智體等全面發展
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3.1985年,“四有、兩愛、兩精神”
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教青要為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培養各級各類合格人才,所有這些人才,都應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和社會主義事業,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斗的奉獻精神,都應該不斷追求新知識,具有實事求是、獨立思考、勇于創造的科學精神。”人們經常把這一表述簡稱為“四有、兩愛、兩精神”。
4.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
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重申,“各級各類學校要認真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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