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小學教師資格證綜合素質要點串講九
編輯:育德園師(www.jydly.com)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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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規
內容簡介
本章主要考查考生對于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要求考生熟悉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熟悉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教師教育行為,能夠依法從教,依據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分析評價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等實際問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本章內容主要以單項選擇題和材料分析題的形式進行考查,考生需重點掌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及依法執教等內容。在復習時應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對于單項選擇題和材料分析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備考。
高頻考點提要
1.原則方針類;2.承擔責任類;3.負責部門類;4.特殊要求類;5.財政投入類;6.材料分析類。
高頻考點速記
六、材料分析類
學校應付責任的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9】
續表
2.學校不負責任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12、13】
3.學生或者監護人應負責任的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10】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4.其他主體應負責任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11】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5.事故損害的賠償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6、27】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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